2017年12月28日,商丘市政府印发《关于再次提高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统筹解决提标资金,商丘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加大预算执行及结余情况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是商丘市继1月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7年第2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脱贫攻坚兜底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年初提高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商丘市再次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21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142元提高到147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由4700元提高到48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3600元。
新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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