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目前,河南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已完成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共移交纳税人1.8万户,涉及2016年排污费8.88亿元。
“目前,河南省环保税开征工作已基本准备到位。”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地税局将走进企业,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另外,河南地税还将与省环保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人信息资料。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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