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高速公路交纳的通行费或ETC卡充值费,可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能够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有利于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互联互通和协同应用,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供给服务质量,全面降低企业税负,推动实现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据了解,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只需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www.txffp.com或“票根”APP)完成注册验证,即可自行获取,凭取得的电子发票就可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我省所有经营性高速公路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在未实现高速公路路径精确识别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按照最短路径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用户通行收费公路必须持有与其车辆信息完全匹配的用户卡或ETC卡方能开具;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现有方式领取纸质票据。
由于全国高速公路网数据传输保障能力不一,用户最长可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的第10个自然日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取得相应消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异常交易除外)。其中通行经营性道路票据可申请抵扣,通行还贷性质路段所打印票据不可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在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申请合并开具一个自然月内的电子发票,不能跨月或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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