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不同类别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幅度也不同,最高每人每月550元,最低每人每月5元。
根据规定,此次调整涉及的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分别有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
据悉,调整后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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