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平顶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随着平顶山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不仅破坏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也阻碍了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多次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具体的执法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普遍感到现有法律对于解决平顶山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立足平顶山市实际、科学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2015年平顶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突出地方特色、急需先立的原则,确定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入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为制定好首部地方性法规,平顶山市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格局,严格按照《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各个环节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起草了《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通过该条例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该条例共5章45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违法建设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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