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望有法规可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并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等内容。河南省现行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于1990年2月,需要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制定新的条例十分必要。
在此次的条例草案制定中,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探望问题、老年人护理问题、老年人志愿服务相关问题和老年人优待有关问题都明确了相关法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条例草案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业务。对于老年人要享有的社会优待,条例草案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于在一些城市已经实行的市内公共交通对老年人免费的政策,也拟上升为法规条文,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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